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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16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钽业”或“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8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关于对宁夏东方钽业
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 4 号),
按要求,现回复如下:
    1、你公司年报披露,营业外收入——重组赔偿款 3.52 亿元。请
你公司: 1)结合重组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说明该笔款项的性质; 2)
说明收款情况,并提供相关收款凭证;(3)说明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合
理性,以及会计处理的合规性;(4)说明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正常的商业逻辑;(5)说明与该交易对手方是否签订了其他协议或者
存在远期安排。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
意见。
    回复:
    (1)根据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
与大连隆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泰创投)2016年3月2
日签订的《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第十二
条4项规定:在隆泰创投支付股份转让保证金后,如果隆泰创投未能
按协议的规定遵守或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任何或部分义务,或做出任
何虚假的声明、保证或承诺,或隆泰创投因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本次股
份转让无法实施或相关以隆泰创投递交的受让意向书为基础商定的
东方钽业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无法通过监管机构的审核或无法实施,或
因其自身原因导致隆泰创投递交的受让意向书中提出的拟注入资产
的评估报告无法取得有权单位的备案,中色东方不予退还隆泰创投已
支付的人民币4.52亿元本息,其中人民币1亿元本息归中色东方所有,
剩余人民币3.52亿元本息赔付给东方钽业,用于弥补由此给东方钽业
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归东方钽业所有。
    2016年7月27日,东方钽业、中色东方、隆泰创投、大连远洋渔
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励振羽五方签订了《关于终止东方钽业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事宜的协议》,协议规定:由于隆泰创投、大连远洋渔业
金枪鱼钓有限公司和励振羽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配合中介机构完成对
拟置入资产所有核查工作,预计2016年8月1日前相关中介机构已不能
出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需的相关文件,使得东方钽业无法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能按期推进,导致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终止,隆泰创投和励振羽同意对东方钽业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补偿金额为3.52亿元,本次现金补偿不附加任何条件。
    根据《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与《关
于终止东方钽业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协议》所述,重组赔偿款
3.52亿元的性质为违约赔偿金。
    (2)本公司于2016年8月5日收到隆泰创投支付的第一笔赔偿款
5,000万元;2016年11月18日收入收到隆泰创投支付的第二笔赔偿款
5,000万元;2016年12月15日收到隆泰创投支付的第三笔赔偿款
22,000万元;2016年12月31日收到隆泰创投支付的第四笔赔偿款
3,200万元,收到补偿款合计35,200.00万元。
    (3)该项补偿款是依据2016年3月2日与交易对手签订的股权转
让协议中的补偿条款所约定的,而非重组失败后约定,并且本次补偿
未附加任何条件,因此,该项补偿款属于交易对手按照事先协议约定
所支付的补偿性质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
定。
       (4)中色东方通过公开征集程序选定隆泰创投为股权转让拟受
让方。鉴于中色东方在2016年3月2日与隆泰创投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中明确约定了双方各种可能的违约赔偿条款,其中包含由于股权转让
拟受让方的原因导致重组无法完成,拟受让方支付给中色东方的4.52
亿元保证金中的3.52亿元归东方钽业所有,用于弥补由此给东方钽业
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具体违约条款详见回复(1))。
       截至2016年7月29日,如《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公司股
票复牌的公告》所示:鉴于资产置换交易对手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配
合中介机构完成对拟置入资产所有核查工作,在2016年8月1日(公司
最终复牌的期限)前中介机构不能出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需相关数
据、报告和文件,使得本公司无法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导致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不能按期推进,经慎重考虑,东方钽业决定终止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
       根据2016年3月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东方钽业、中色东方、
隆泰创投、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励振羽五方于2016年7
月27日签订了《关于终止东方钽业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协议》,
隆泰创投和/或励振羽同意对东方钽业进行现金补偿,补偿金额为人
民币3.52亿元,期限在2016年12月15日之前,本次补偿不附加任何条
件。
       综上所述,东方钽业所收到的重组补偿款系交易对手(违约方)
按照重大资产重组具体实施之初已事先约定的补偿条款所执行的赔
付,因此该重组补偿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正常的商业逻辑。
       (5)东方钽业及其控股股东中色东方与该交易对手方未签订其
他协议,亦不存在远期安排。
       针对东方钽业所收取的重组终止补偿款事项,事务所在年报审计
过程中执行了下列审计程序:
       ①查阅并索取了《关于重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之意向
书》、《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隆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关于终止东
方钽业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协议》等相关资料,确定该项补偿条
款是重组事宜具体实施之前于2016年3月2日交易双方所签订的股权
转让协议所约定的,而非重组终止后约定,且补偿款项未附加任何条
件。
       ②针对东方钽业2016年度收取的该项补偿款的性质情况,中天运
会计师事务所获取了东方钽业治理层及其控股股东中色东方对获取
重组补偿款未附加任何条件,无任何未提供的协议或约定,未做后续
重组安排的书面承诺,以及东方钽业治理层及其控股股东出具未来重
组兑现的排他性承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过对上述审计程序及所获取资料、证据的核查,事务所认为东
方钽业 2016 年收到的重组补偿款属于该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之前已
经通过协议所约定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商业合理性;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交易对手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条款将补偿款项支付
完毕,东方钽业对收到补偿款相应会计处理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
关规定,并且未与该交易对手方签订其他协议或远期安排。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2.你公司年报披露,存货跌价损失上期发生额为 2.31 亿元,本
  期发生额为-7,735.94 万元。请你公司说明存货跌价损失变化的原因
  及会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
       回复:2016 年度我公司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消化库存,减少
  外部采购,截止 12 月 31 日存货账面余额 66,304.91 万元,与年初相
  比减少 33,419.68 万元。
       年末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第三方--中和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对 2016 年度存货情况进行了专项减值测试评估。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选择存货资产的“可变现净值”作为评估
  报告的价值类型。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
  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
  费后的金额计量。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由存货的估计售价、至完工时将
  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等内容构成。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①产成品可变现净值为估计售价减
  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金额;②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当
  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时按照成本计量;当材料价
  格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可变现净值为估计售价
  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
  的金额确定。
       2015、2016 年度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转回)明细表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计提(转回)                  2016 年计提(转回)
    项 目
                                                                     计提(转回)
                  计提         转回         计提          转回
                                                                       的净额
存货跌价准备     23,135.18             -   3,545.66      11,281.60       -7,735.94
其中:原材料      5,118.69                    60.85       4,584.10       -4,523.25
      在产品     15,561.97                   641.51       6,697.50       -6,055.99
  产成品       2,454.52         2,843.30         -       2,843.30
    综上,本期计提与转回的差额-7,735.94 万元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是依据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评估报告(中和评报字
(2016)第 YCV1175D001 号)的评估结果最终确认。
    3.你公司年报披露,汇兑损失为-1,685.40 万元。请你公司结合
出口销售及汇率变动情况说明汇兑损失的合理性。
    回复:本公司对涉及外币的经济业务,采用交易发生当月 1 日汇
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基准价)将外币金额折算
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
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
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我公司出口业务多以美元结算,2016 年出口收入占全年营业总
收入的 42.84%。2016 年度出口总额 5,804 万美元, 年末美元汇率
6.9370,与年初汇率 6.4936 相比上升 6.83%,美元汇率的持续上涨
给公司带来了汇兑收益。2016 年末公司美元存款 1,233.09 万美元,
应收账款余额 1,576.94 万美元。当年公司汇兑收益 1,685.40 万元,
其中:已实现汇兑收益 118.96 万元,未实现汇兑收益 1,566.44 万元。
    4.你公司年报披露,预计负债——未决诉讼期末余额为 327.02
万元。请你公司说明该未决诉讼形成原因、披露情况、预计负债计提
的充分性和合理性。
    回复:石嘴山市福晟达机电修理有限公司诉我公司分公司宁夏东
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研磨材料分公司(简称“研磨分公司”)案于2016
年5月23日法院申请立案,原告请求判令研磨分公司补偿加工损失共
计447.52万元。2016年5月26日研磨分公司收到法院传票,2016年7
月15日开庭审理了此案。2016年11月22日法院下达了(2016)宁0202
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研磨
材料分公司向原告石嘴山市福晟达机电修理有限公司支付物料补偿
款327.0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被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
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承担案
件受理费1.14万元,被告承担3.12万元。2016年12月19日研磨分公司
不服判决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现等候开庭通
知。
       我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据(2016)宁0202民初1926
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补偿金额327.02万元确认为预计负债。
       5.你公司年报披露,你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金额为 3.78
亿元,其中 2 亿元的担保在年报披露日前已经到期。请你公司说明担
保事项披露情况及程序履行情况,及到期担保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
       回复:原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为 2012 年 3 月 27 日应更正
为 2014 年 5 月 9 日(公告号 2014-043 号),原披露担保额度为 7600
万元更正为 60,000 万元;原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为 2016 年 9
月 24 日,应更正为相关公告披露日期为 2014 年 5 月 9 日(公告号
2014-043 号),对应的担保额度为 60,000 万元,而非 4,000 万元。
       截止报告期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提供担保余额 37,800 万元,其
中 2 亿元的担保是用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公
告号 2014-043 号),贷款担保为 60,000 万元的额度。由于披露出现
错误,显示 2 亿元的担保在年报披露日前已到期。
       截止年报披露日,公司为控股股东审批的担保额度为 176,000 万
元,分别为 2012 年 4 月 26 日(公告号 2012-019 号),担保额度为
76,000 万元,实际使用 75,800 万元;2014 年 5 月 9 日(公告号 2014-043
号),担保额度 60,000 万元,实际使用 56,800 万元; 2016 年 9 月
24 日(公告号 2016-077 号),对应担保额为 40,000 万元,尚未使用。
     综上所述,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余额 37,800 万元。上述贷款
担保均在担保额度范围及有效期内。公司未对控股股东以外的任何第
三方提供过担保。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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