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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2016年度)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15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2016 年度)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
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2016 年度)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
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
业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现金流量和所有者权益情况,表现出了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勤勉、尽责的
工作精神。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由经营层协商
确定审计费用,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董事会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
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对董事会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无异议,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6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443,930,136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 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35,514,410.88 元人民币(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443,930,13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
共计转增 355,144,109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799,074,245 股。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 是基于公司 2016 年度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制定的,
该预案可以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回报,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
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 2016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 年度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
况,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四、对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 年度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广东曼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湖
南宜通新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外,没有为控股股东提供担
保,也没有为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五、对公司 2016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2016 年度公司没有发生关联交易事项。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
公司内部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控制制度体系,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
监督作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公司在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方面均建
立和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并得到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保
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
项制度规定规范运作,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内部控制相关规定
的情形。
    七、关于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
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字:
      王卫东     李红滨   罗乐
                          2017 年 3 月 1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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