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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利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15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给予独立、客
观判断的原则,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我
们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提名顾益明先生、顾佳先生、顾龙棣先生、
鲁崇明先生、王菁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刘晓一先生、
顾建平先生、李圣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提名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上述董事候选人的简历,上述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
    3、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选举。
   二、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闲置募集资
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
金的现金管理收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
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适时
投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一年内进行滚动使用,并
授权在额度范围内由董事长具体负责办理实施。
   三、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 1.9 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
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到期日之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
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的规定,并且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总额不超过 1.9 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四、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以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认为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做出的调整,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并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我
们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聘任总经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鲁崇明先生不存在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
程》及高管选任的有关规定的情形。
   3、鲁崇明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其学历、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经营管理经验, 能
够胜任公司总经理岗位的职责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
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鲁崇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六、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我
们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上述人员具备履行职务的条件和能力,具备公司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
司法》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
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聘任上述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我
们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聘任总经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何利民先生具备上市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并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办法的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相关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
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同意聘任何利民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   鹏
                                         独立董事:
                                                          顾建平
                                         独立董事:
                                                          刘晓一
                                                      2017 年 03 月 1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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