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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17)020050 号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鉴证了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飞集成”)董事会对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成飞集成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对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
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成飞集成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
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
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
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
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
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
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成飞集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报告仅供成飞集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郝国敏
中国注册会计师:侯书涛
中国武汉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