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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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17)020623 号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
字[2007]500 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及为我们的鉴证工作提供真实、合法、完整
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贵公司董事
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提
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
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
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
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抽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
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我们同意本鉴
证报告作为贵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本页为《关于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签字盖章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郝国敏
中国注册会计师:侯书涛
中国武汉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