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高新”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黄艳、孙加锋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本次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议案以
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皖维高新2007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
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由皖维高新董事会提议召开。2008年3月14日,皖维高新召
开了四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
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07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关于对前期已披露的2007
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金额做出变更或调整的议案》、,决定于2008年4
月10日召开本次会议,审议其中的《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
2、2008年3月14日,公司四届七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上述议案将提交本次会议一并表决。
3、2008年3月18日,皖维高新董事会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
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安徽皖维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暨召开
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告》。
4、本次会议于2008年4月10日上午在公司东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克中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会议的主要议程、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
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1、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人,代表股份
107,626,8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86%。
3、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
逐项审议并表决。
2、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会议的表决过
程、表决权的行使以及计票、监票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皖维高新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各
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黄艳
孙加锋
二○○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