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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8-04-11
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高新”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黄艳、孙加锋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本次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议案以
    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皖维高新2007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
    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由皖维高新董事会提议召开。2008年3月14日,皖维高新召
    开了四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
    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07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关于对前期已披露的2007
    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金额做出变更或调整的议案》、,决定于2008年4
    月10日召开本次会议,审议其中的《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
    2、2008年3月14日,公司四届七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上述议案将提交本次会议一并表决。
    3、2008年3月18日,皖维高新董事会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
    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安徽皖维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暨召开
    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告》。
    4、本次会议于2008年4月10日上午在公司东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克中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会议的主要议程、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
    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1、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人,代表股份
    107,626,8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86%。
    3、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
    逐项审议并表决。
    2、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会议的表决过
    程、表决权的行使以及计票、监票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皖维高新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各
    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黄艳
    孙加锋
    二○○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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