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钱娟萍女士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徐侃煦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聘任殷晓红女士、章伟强先生、王红晖先生、孙宇民先生、张国兴先生为公司副
总经理,聘任孙宇民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顾菊英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情
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丛培国
史习民
何斌辉
2017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