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3 月 10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3 月 9 日至 3 月 1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1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3 月 10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 201 号皮革城大厦 19 楼会议
室
3、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任有法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9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719,028,6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053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718,741,9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 56.0316%。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6,7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 0.0224%。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0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40,216,5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 3.135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及见证律师
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与股东授权代表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
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
名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名张月明先生、孙伟先生、钱娟萍女士、
殷晓红女士、邬海凤女士、沈国甫先生、丛培国先生、史习民先生、何斌辉先生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其中丛培国先生、史习民先生、何斌辉先生三人为独
立董事,其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以上九名
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张月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18,783,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39,971,89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3915%。
2、选举孙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18,783,9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39,971,9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3915%。
3、选举钱娟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18,783,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39,971,89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3915%。
4、选举殷晓红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18,783,9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39,971,9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3915%。
5、选举邬海凤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18,783,9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39,971,8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3915%。
6、选举沈国甫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18,783,9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39,971,8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3915%。
7、选举丛培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18,783,9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39,971,8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3915%。
8、选举史习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18,783,9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39,971,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3915%。
9、选举何斌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18,783,9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39,971,8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3915%。
以上董事的简历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3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 《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周雷先生、李董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凌金松先生、李
宏量先生、黄咏群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1、选举周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18,783,9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39,971,8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3915%。
2、选举李董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18,783,9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39,971,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915%。
以上监事的简历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3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 《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监事会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
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18,783,9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9%;反对股份 244,7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弃权
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39,971,89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3915%;反对股份 244,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085%;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波、张灵芝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