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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股份关于“中信证券-首创股份污水处理PPP项目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获上海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11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信证券-首创股份污水处理 PPP 项目收费收
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获上海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函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 2017 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委托管理人设立资
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 PPP 资产支持证券的议案》,并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内容详见 2017
年 2 月 23 日 和 2017 年 3 月 11 日 刊 登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http://www.sse.com.cn)上的临 2017-020 号和临 2017-039 号公告。同时,
根据上述议案的授权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 PPP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方案的决定》,最终发行方案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管理人”)申报文件相一致。
    2017 年 3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信证券转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信
证券-首创股份污水处理 PPP 项目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
函》(上证函[2017]229 号)(以下简称“无异议函”),并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
组织本次专项计划的簿记发行工作,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中信证券-首创股份污水处理 PPP 项目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
支持证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挂牌转让条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挂牌转让无
异议。
    2、无异议函自出具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中信证券应当按要求履行发行前
备案程序,在完成发行后 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发行情
况,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完整的挂牌转让申请材料。
    3、自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至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前,如发生影响本次资
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的重大事项,中信证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4、根据《首创股份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首创股
份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信证券-首创
股份污水处理 PPP 项目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中信证
券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组织本次专项计划的簿记发行工作。
    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11 日
    报备文件
  《关于对中信证券-首创股份污水处理 PPP 项目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
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7]229 号)。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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