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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10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宏泽
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
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等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
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
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司章程》
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相关规定。同意本利润分配预案,
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预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关于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董事会出具的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
见:
    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
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在所有重
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四、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全资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为公司正
常经营发展所必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
发展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全体董事一致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
的要求。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担任公
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
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六、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
放与使用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度募集
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七、关于 2016 年度董事、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进行了认真地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严格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董事、高管薪酬方案合理,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关于增加公
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符合《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审批权限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并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选举公司副董事长发表意见如
下:
    经核查,我们没有发现孟学女士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
力和条件。公司选举副董事长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选举孟学女士为公司副董事长。
    十、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是必要的、合理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1,859.10万元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廖俊雄、黄贤畅
                                                       2017 年 3 月 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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