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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1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
工作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41 号文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广东新宏
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泽”或“公司”)的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现就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国元证券保荐代表人采取查阅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抽查内部控制过程记录文件,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高管人员等沟通
等方式,结合日常的持续督导工作,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
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新宏泽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通过对新宏泽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国元证券认为:新宏
泽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2016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较好,公司董事会出
具的《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甘   宁                      李   辉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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