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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10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宏泽
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
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提交了此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详细资料,经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我
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本
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
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核相关材料,现对公司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如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四年承办公司审计、验资等业务,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
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本次拟续聘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办公司 2017 年度审计、验资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
务及其它业务,该事项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廖俊雄、黄贤畅
                                                       2017 年 3 月 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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