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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之子公司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1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之子公司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作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新宏泽”或“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就新宏泽之子公司深圳新宏泽包
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泽包装”)拟与公司
关联方新宏泽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泽化妆品”)签订《房
屋租赁协议》,租赁关联方新宏泽化妆品的宿舍、食堂。
    公司与新宏泽化妆品的《房屋租赁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房屋为坐落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观光路
大富工业区内面积合计为 5,136.78 平方米的员工宿舍及 2,158 平方米的食堂。
    (2)租赁期限: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3)租金费用: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出租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20 元计算,房屋物业管理费按租赁面积加梯间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1.5 元
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156,957.77 元。
    (4)代收代缴水、电费: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电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
产生的其他费用金额以相关收费单位开具的缴费通知上记载的金额为准。
    (5)支付方式:按季度支付。
    (6)协议生效: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经本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宏泽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光路大富工业区新宏泽化妆品厂区
    法定代表人:张康英
    企业性质:合资经营(港资)
    注册资本:268 万美元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488814182
    经营范围:护肤化妆品的开发、生产、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在取
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
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增加:生产经营洁
面乳、沐浴露、洗手液、洗发水、焗油膏、护发啫哩水、爽身粉、染发膏、防脱
毛液、脱毛剂。从事位于宝安区观澜街道观光路大富工业区宏泽厂区厂房、食堂
宿舍自有物业租赁。
    股权结构:宏泽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60%,潮州宏泽信息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持
股 40%。
    基本财务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19,876.70 万元,
净资产 1,770.91 万元,2016 年 1-12 月,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411.19 万元,净
利润-390.84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关联关系
    新宏泽化妆品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清、孟学夫妇控制的企业。张宏清、孟
学夫妇合计持有宏泽集团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宏泽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新宏泽
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 60% 的股权。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深圳新宏泽与新宏泽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进行的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
事项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价格系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未
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深圳新宏泽与新宏泽化妆品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
需要;决策程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制度,交易定价公允,符合
市场原则,且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
响。
       五、公司内部决策情况
       本次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因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张宏清、孟学、肖海兰回
避表决,回避表决董事占董事会全体董事半数以上,第二届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
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经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同意。独立董事
对此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为“公司全
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为公司正常经营发展所必需,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的权益。”。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元证券认为,新宏泽子公司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暨
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
项经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程序合规;该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合理,定价方式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证监会、深交所和新宏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国元证券同意该事项,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之
子公司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甘   宁                      李   辉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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