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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10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公
                                  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泽包装”)拟
与新宏泽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泽化妆品”)签订《房屋租
赁协议》,本次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因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张宏清、孟学、肖
海兰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第二届董事会全体董事、
第二届监事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宏泽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光路大富工业区新宏泽化妆品厂区
    法定代表人:张康英
    企业性质:合资经营(港资)
    注册资本:268 万美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814182
    经营范围:护肤化妆品的开发、生产、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在取
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
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增加:生产经营洁
面乳、沐浴露、洗手液、洗发水、焗油膏、护发啫哩水、爽身粉、染发膏、防脱
毛液、脱毛剂。从事位于宝安区观澜街道观光路大富工业区宏泽厂区厂房、食堂
宿舍自有物业租赁。
    股权结构:宏泽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60%,潮州宏泽信息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持
股 40%。
    基本财务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19876.70 万元,
净资产 1770.91 万元,2016 年 1-12 月,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411.19 万元,净
利润-390.84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的说明:新宏泽化妆品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清、孟学夫妇控制的
企业。张宏清、孟学夫妇合计持有宏泽集团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宏泽集团有
限公司持有新宏泽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 60%的股权。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定价依据,没有侵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
利益。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新宏泽化妆品的《房屋租赁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房屋为坐落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观光路
大富工业区内面积合计为 5,136.78 平方米的员工宿舍及 2,158 平方米的食堂。
    (2)租赁期限: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3)租金费用: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出租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20 元计算,房屋物业管理费按租赁面积加梯间面积(梯间面积 80 平米)每平方
米每月人民币 1.5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156,957.77 元。
    (4)代收代缴水、电费: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电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
产生的其他费用金额以相关收费单位开具的缴费通知上记载的金额为准。
    (5)支付方式:按季度支付。
    (6)协议生效: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经本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决策程序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制度,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市场原则,且有
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
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六、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
    2016 年 1-12 月,新宏泽包装与新宏泽化妆品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共计 170.84
万元,全部为房屋租赁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之前,已将该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提
交公司独立董事审阅通过,得到了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认为:公司全资子
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
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因非关联董事未过董事会成员半
数,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为
公司正常经营发展所必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全体董事一
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
则的要求。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子公司深圳新宏泽包装
有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全体董事、第二届监事
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程序合规;该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合理,定价方式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证监会、深交所和新宏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该事项。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深圳
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6、《房屋租赁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1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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