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184 股票简称:力源信息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修订说明公告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了《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
称“重组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2 月下发的《中国证监
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3417 号)文件要求以及根据中国
证监会审核意见及最新情况,本公司对重组报告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重组
报告书补充和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因本次重组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因此在“交易各方声明”中
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
准和核准”修改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已经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
批准和核准”;
二、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本次交易的决策和批准情况”
中更新了本次交易的批准情况;
三、在《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和“第十二节本次交易的风险因素”
中删除了“一、审批风险”;
四、在《重组报告书》“第一章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的决策和
批准情况”中更新了本次交易的批准情况;
五、由于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在《重组报告书》中将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
相关财务信息更新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六、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标的公司历史沿
革”之“(三)上市公司停牌后进行上述交易安排的原因”中对停牌后交易结构调
整的原因进行了补充披露。;
七、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标的公司历史沿
革”之“(二)2016 年 8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中对股权转让的款项缴纳情况进行
了补充披露;
八、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十六、出资及合法存
续情况”之“(二)标的公司的合法存续情况”中对本次交易架构中涉及返程投资,
返程投资过程中已履行了外汇管理部门相关手续;武汉帕太及其子公司的设立及
股权变动符合商务、外资、外汇、税收、工商、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已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备案程序,不存在法律风险,不存在补税的风险进行了补充披露;
九、在《重组报告书》“第八节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五、本次交易配套融
资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之“(三)
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对本次募
集资金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披露。
十、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发行股份情况”之“二、募集配套资金”之“(五)
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中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进行了补
充披露;
十一、在《重组报告书》 第五节发行股份情况”之“二、募集配套资金”之“(四)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符合相关规定”中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合规性进行了补
充披露;
十二、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十一、标的公司最
近三年股权转让、增减资及资产评估或估值情况”之“(一)最近三年股权转让情
况”中对赵佳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获股份数较最初约定条件下所获股份数减少的
原因进行了补充披露;
十三、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三节其他重要事项”之“十一、本次交易所需
外部审批程序说明”中对本次交易不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等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披露;
十四、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三节其他重要事项”之“十二、本次交易相关
方的增减持计划”中对赵马克及其一致行动人有无股份减持计划或增持计划,侯
红亮、赵佳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华夏人寿有无股份增持计划进行了补充披露;
十五、在《重组报告书》“第三节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四、其他事项说明”
之“(一)各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中对易对方之间、交易对方与赵马克
之间的的一致行动关系进行了补充披露;
十六、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九、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
影响简介”之“(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董事、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安排的影响”以及“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十一、本次交易对上市
公司的影响简介”之“(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董事、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安排的影响”中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的具体推荐安排,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设置、职能、成员的调整安排,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方
式及调整安排,上述安排对上市公司治理及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进行了补充披
露;
十七、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
市”以及“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七、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中对本次交
易不构成重组上市进行了补充披露;
十八、在《重组报告书》“第二节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之“十一、赵马克及其
一致行动人高惠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中对本次交易前赵马克及其
一致行动人高惠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进行了补充披露;
十九、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十一、标的公司最
近三年股权转让、增减资及资产评估或估值情况”之“(一)最近三年股权转让情
况”中对本次交易是否需取得保监会相关批复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十、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三节其他重要事项”之“十三、本次交易对方
的穿透核查及资金来源情况”中对本次交易对方的穿透核查及资金来源情况进行
了补充披露;
二十一、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三节其他重要事项”之“十四、本次交易相
关主体私募备案情况”中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私募备案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十二、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发行股份情况”之“二、募集配套资金”
之“(十)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财务状况及资金来源”中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认购方财务状况及资金来源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十三、在《重组报告书》“第三节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三、配套募集资
金交易对方详细情况”之“(二)烟台清芯民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三)
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对本次交易中私募基金的备案情况进行了补充
披露;
二十四、在《重组报告书》“第三节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三、配套募集资
金交易对方详细情况”之“(三)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对契约型基金
认购本次配套融资的合规性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十五、在《重组报告书》“第三节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三、配套募集资
金交易对方详细情况”之“(四)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对九泰锐富、九泰锐
益、九泰锐源参与认购本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配套融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的合
规性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十六、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三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关于本次交易
选聘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性的说明”中对华泰联合证券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提供
财务顾问服务能够满足独立性要求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十七、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八、目标公司主
营业务发展情况”之“(十)帕太集团经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贸易政策,其境外
业务相关风险及应对措施”中对境外业务相关风险及应对措施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十八、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八、目标公司主
营业务发展情况”之“(二)主要产品介绍”中对帕太集团代理合作期限以及代理
授权的稳定性进行补充披露;并在“重大风险提示”、“第十二节本次交易的风险
因素”之“十四、重要产品代理线授权取消或不能续约的风险”中补充披露了相关
风险提示;
二十九、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八、目标公司主
营业务发展情况”之“(二)主要产品介绍”中对本次交易导致标的资产供应商或
客户流失的风险较低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十、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九、标的公司主要
资产权属、对外担保以及主要负债情况”之“(一)主要资产权属情况”中对相关
租赁房产的违约或不能续租的风险、经营场所通过租赁取得对其经营稳定性不构
成重大影响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十一、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标的资产财
务状况、盈利能力分析”之“(一)财务状况分析”中对帕太集团与汇丰银行签订
的寿险转让契据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十二、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三节其他重要事项”之“十五、上市公司历
次收购实施情况及各标的公司之间协同效应”之“(一)历次收购实施情况”中对
前三次重组包含的业绩承诺、其他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十三、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三节其他重要事项”之“十五、上市公司历
次收购实施情况及各标的公司之间协同效应”之“(一)历次收购实施情况”中对
最近一次重组已实施完成,对本次交易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十四、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三节其他重要事项”之“十二、上市公司历
次收购标的公司实施情况及各标的公司之间协同效应”之“(二)历次收购标的公
司之间的协同效应分析”中对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协同效应的具体体现及相关整
合措施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十五、在《重组报告书》“第六节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二、董事会对本
次交易标的评估的合理性以及定价的公允性分析”之“(九)本次交易业绩承诺金
额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中对本次交易业绩承诺金额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进行了
补充披露;
三十六、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八、目标公司主
营业务发展情况”之“(五)报告期内销售情况”中对舜宇既为帕太集团供应商,
又为帕太集团客户的原因、相关定价的公允性以及最终销售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十七、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标的资产财
务状况、盈利能力分析”之“(一)财务状况分析”中对标的公司应收账款金额变
动的合理性,标的公司 0-6 个月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合理性,进行了补
充披露;
三十八、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八、目标公司主
营业务发展情况”之“(四)主要业务模式”中对武汉帕太采购流程和仓储管理模
式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十九、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标的资产财
务状况、盈利能力分析”之“(一)财务状况分析”中对存货余额变动的合理性,
存货跌价准备的充分性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十、在《重组报告书》“第六节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一、标的资产的评
估情况”之“(五)武汉帕太收益法评估结果、估值参数选取及依据”中对武汉帕
太营业收入预测的合理性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十一、在《重组报告书》“第六节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一、标的资产的
评估情况”之“(五)武汉帕太收益法评估结果、估值参数选取及依据”中对标的
公司未来年度毛利率预测亦的合理性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十二、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标的资产财
务状况、盈利能力分析”之“(二)盈利能力分析”中对武汉帕太报告期毛利率变
动的商业合理性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十三、在《重组报告书》“第六节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一、标的资产的
评估情况”之“(五)武汉帕太收益法评估结果、估值参数选取及依据”中对武汉
帕太折现率取值的合理性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十四、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之“(九)现金对价比例设置的原因及对本次交易和未来上市公司经营稳定性和
核心团队稳定性的影响”及“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四、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之“(十)现金对价比例设置的原因及对本次交易和未来上市公司经营稳定性和
核心团队稳定性的影响”中对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设置原因、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十五、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十七、交易前后
标的资产及其子公司相关董事、高管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中对交
易完成后标的资产及其子公司相关董事、高管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进行了补充披露。
特此公告。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