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7〕5号
关于对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原持有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股份)股票32,137,4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32%。2016年10月21日,你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力合股份股票285,500股。2016年10月25日,你公司通过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先买入力合股份股票3,000股,成交均价21.87元/股,之后又卖出283,600股,成交均价21.30元/股。
你公司在买卖力合股份股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你公司未在减持股份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八条的规定。(2)你公司作为力合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将持有的力合股份股票在卖出后不足六个月买入,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鉴于买入金额较小,根据《减持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广东证监局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