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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01
关于对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2017-03-01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8号
    当事人: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匹凸匹,A股证券代码:600696;
      韩啸,时任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廷坤,时任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凸匹或公司)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持有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汉通)股权比例为42%,深圳柯赛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赛威信息)持股比例为40%,成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8%。公司称,因柯塞威信息已将其持有的荆门汉通40%股权的表决权委托给公司行使,公司对荆门汉通具有控制权,并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016年6月27日,荆门汉通在未履行公司决策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深圳柯塞威大数据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增资6000万元到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柯塞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增资3000万元到湖北汉佳置业有限公司》两项议案。上述增资事项完成后,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汉达)及湖北汉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汉佳)变更为荆门汉通的参股公司。公司未对子公司荆门汉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公司丧失对荆门汉达和湖北汉佳的控制权。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6年7月11日,公司针对上述增资事项,以“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荆门汉通、鲜言、荆门汉达、湖北汉佳、深圳柯塞威大数据有限公司赔偿1.98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近40%。7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但公司直至9月13日才披露前述重大诉讼事项。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且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等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1.1.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韩啸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廷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韩啸、董事会秘书吴廷坤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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