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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维高新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03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3 月 2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东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96,216,47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                                                    36.2244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
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吴福胜先生主持了本次现场会
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3 人,董事高申宝先生、张正和先生、独立董
事张传明先生、方福前先生、汪莉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吴尚义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人列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94,559,371           99.722       1,657,100            0.278              0              0.00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序                                               (%)                       (%)       数        (%)
号
       《 关 于延 长非 公 开发
       行 A 股股票方案决议
 1     有 效 期及 股东 大 会对   2,490,553       60.0472     1,657,100       39.9528         0          0.00
       董 事 会授 权有 效 期的
       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一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委
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表中,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参与表决的票数(103,700 股)不在统计数据之内。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艳、夏慧君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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