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及终止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017 年 1 月 20 日,本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与四川沱牌舍得集团
有限公司、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道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
瀚龙宏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因中国证监会于近日修订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并发布了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根据监管机
构的最新要求,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
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及<附条件生效
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2017 年 3 月 1 日,本公司与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天洋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分别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与深
圳市前海道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瀚龙宏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股协议之终止协议》。
本公司与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
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内容摘要请见同时公告的《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本公司(甲方)与深圳市前海道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瀚龙宏弈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分别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内容如下:
“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就《股份认购协议》的终止事宜达成如下一致:
1、自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股份认购协议》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在《股
份认购协议》项下尚未履行的义务不再履行。
2、自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此前乙方缴纳的认购
保证金返还至乙方指定账户。
3、一方对因本次股票认购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另
一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双方确认,截至本终止协议签订之日,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
纠纷;双方保证,本终止协议生效且甲方按本协议约定退还保证金后,任何一方
均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亦不会向对方提出任何主张。
5、双方确认,因签署、履行及解除《股份认购协议》以及签署本终止协议
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双方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费用。
6、本终止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7、本终止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壹份。”
特此公告。
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