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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公告日期:2008-04-04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
    平,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打好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8日
    下发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其中第四条
    提出了“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
    的独立性”的要求,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现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
    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取得
    其提交的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
    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审阅后,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密切关注公司在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
    防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
    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元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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