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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特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2-28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2016 年 12 月 30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5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25,00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13.73
元。截至 2017 年 1 月 20 日止,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0,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43,25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保
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 38,150,000.00 元(含税)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5,10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17】第 2-00004 号《验
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确定了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储、使用和管理
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2017 年 1 月 11 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
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截至 2017 年 1 月 20 日)如下: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    账户余额    募集资金
  甲方      乙方       丙方
                                         号           (万元)      用途
           宁波银
           行股份                                                 船用电气
           有限公               75060122000276158       23370     设备扩产
           司常熟                                                   项目
 常熟瑞               海通证
            支行
 特电气               券股份
           中国工
 股份有               有限公                                      研发中心
           商银行
 限公司                 司                                         建设项
           股份有
                               1102025329006153672      7955      目、其他
           限公司
                                                                  营运资金
           常熟支
                                                                    项目
             行
备注:募集资金专户(1102025329006153672)中包含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7140
万元及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 815 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
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臧黎明、朱玉峰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开户
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7、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
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验字【2017】第 2-00004 号
《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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