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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皮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0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2010年1月,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宁皮
城”)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493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7,000万股并上市,每股发行价20.00元,募集资金总额1,40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4,515.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35,485.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于
2010年1月18日汇入海宁皮城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
相关的发行费用674.50万元后,海宁皮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34,810.50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实
施了验证,出具了天健验〔2010〕10号《验资报告》。
    2016年11月19日,公司发布《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
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2),公司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协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工作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接。
    根据《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0),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和合同尾款)共计人民币 12,269.97 万元(具
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并注
销存放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
账户已注销。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保荐机构”或
“本机构”)作为海宁皮城的持续督导机构,目前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工作已
经结束,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
相关法规规定,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公司名称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公司简称                            海宁皮城
注册地址                            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 20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                          任有法
联系人                              孙宇民、杨克琪
联系电话                            0573-8721777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0 年 1 月
公司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三、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
注册地址
                                    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
主要办公地址
                                    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徐光兵
联系电话                            021-68881513
保荐代表人                          徐光兵、张士利
联系方式                            021-68881513
     四、 保荐、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
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检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建立情况,查询募集资金专户;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
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等事项。
    五、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023号文核准,同意公司非公
开发行新股。2016年11月19日,公司发布《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
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2),公司与财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协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工作由财通证券承接。
    六、 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及时告知保荐代
表人;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
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督导工作;为保荐
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 对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积极
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
    八、 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保
荐职责期间,海宁皮城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比较完整,不存
在重大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
已注销。
    十、 其他重要事项
    无
    综上所述,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海宁皮城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
毕且法定的持续督导期已经结束,因此,财通证券对海宁皮城首次公开发行的持
续督导义务结束。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总结报告书》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徐光兵                         张士利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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