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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立:关于解决与中国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历史债务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01
证券简称:*ST 恒立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 2017-13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决与中国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历史债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事项的起因
    就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以下简称:东茅岭支行)的湖
南韶峰岳阳建材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03 年 8 月 20 日作出了(2003)岳中民一初字第 31-1 号民事裁定书以及于 2003
年 9 月 28 日作出了(2003)岳中民一初字第 31 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在
公司执行部分还款后,由于公司在 2004 年处于停产状态,无履约能力,岳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又于 2004 年 12 月 28 日作出(2004)岳中执字第 28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上述执行程序终结。公司已于 2003 年 10 月 28 日针对该事项在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了重大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03-014),公司在历年的定期报告中也均
有披露。
    2017 年初,东茅岭支行来人与公司联系,鉴于恒立实业的财务状况得到改
善,希望协商解决上述历史债务事项。2017 年 2 月 27 日,经多次协商后,公司
与东茅岭支行正式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
    二、   执行和解协议详细内容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东茅岭支行
    乙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甲方与乙方的湖南韶峰岳阳建材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于 2003
年 9 月 28 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3)岳中民一初字第 31 号判决,
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执行过程中,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沟通,就债务的执行达成如下协议:
    1、借款本息余额。乙方应承担湖南韶峰建材有限公司担保责任,截止 2016
年 12 月 20 日,代偿贷款本金壹佰柒拾万零伍仟伍佰贰拾陆元贰角贰分
(¥1,705,526.22 元)及相应利息。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归还甲方本金人民币壹佰柒拾万
零伍仟伍佰贰拾陆元贰角贰分(¥1,705,526.22 元)及利息贰万元(¥20,000.00
元)。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
    开户行:建行东茅岭支行
    户名:待汇出款项挂账户
    账号:430666186156313420008000031
    3、甲方在乙方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间付清人民币壹佰柒拾贰万伍仟伍佰贰拾
陆元贰角贰分(¥1,725,526.22 元)后,同意免除乙方的剩余债务,双方因本
案产生的债权债务视为清偿完毕。
    4、本案的执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5、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成立,在乙方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全部款项后
生效。
    6、甲方承诺,在乙方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全部款项后,向乙方出具债
务金额确认及债务清偿完毕的函件。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
具有同等效力。
    三、   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2011 年 12 月账面依据已决诉讼由预计负债转入其他应付款的相关连带保
证责任债务金额为 1,782,199.57 元。依据法院裁定,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共
计提利息金额 1,266,686.29 元。
    如公司按上述协议付清本金壹佰柒拾万零伍仟伍佰贰拾陆元贰角贰分
(1,705,526.22 元)及利息贰万元(20,000.00 元)后,预计给我公司带来账
面收益约 130 万元。
四、   备查文件
1.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岳中民一初字第 31-1 号民事裁定书;
2.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岳中民一初字第 31 号民事判决书;
3.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岳中执字第 28 号民事裁定书;
4. 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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