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如下问题进行审查: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3)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2月24日召开会议,通过关于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07年2月26日,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其他事项,并对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披露。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08年4月1日在公司办公地址的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62,054,8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6%。
此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2.会议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八年四月一日出具,正本一式二份。
(此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韶华负责人:
王俊彦 马志飞
二○○八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