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51,719,447.4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按逾期担保金额计提预计负债
2,925 万元,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影响视后续进展或执行结果而定。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复华”或“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
案号:(2016)沪 02 民终 9479 号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被传唤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复旦科技园四平路 1779 号 103 室
传唤事由:开庭
应到时间:2017 年 03 月 01 日 09 时 00 分
应到处所:上海市中山北路 567 号 C103 法庭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
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案
件受理费 300,397.2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05,397.20 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详见公司临 2016-003 号、临 2016-041 号公
告)。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寄送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复旦复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状副本。2016 年 11
月 29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上诉案件的听证,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按法院通知参与了听证,法院未对案件当庭进行裁判(详
见公司临 2016-050 号公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2,925 万元的逾期担保
已计提预计负债 2,925 万元。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等影响视后续进展或执行结果而定。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
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