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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更正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2-28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于2017年2月1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已于2017年2月16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经公司复核发现,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上述披露的《公司章程》部分内容
    有误,现予以更正如下:
                  更正前                                          更正后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施如下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施如下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
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       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
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分配;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最低比例:当公司当年       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       (二)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董事会应当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就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事宜进行专项研
10%;                                            究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若公司外部经营
(四)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及最低比例:当公司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
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       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修
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       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
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1 股;          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
(五)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利润分       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
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经独       的原因。
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       (三)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利润
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       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
东大会进行审议;                                 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
(六)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
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       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
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途,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
(七)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
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       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       大会审议,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
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         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       会上的投票权。
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       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       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对利润分配
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政策进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以股东权
(八)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益保护为出发点,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
范围;                                           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按照本款规定履行决策程
(九)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       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
    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
    式,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
    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
    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最低比例:当公司当年
    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
    配 的利 润不少 于当 年实现 的可 供 分配利润 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3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发放股票股利方式的条件:除现金分红外,
    公司还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公司可以根据各年度
    的盈利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利润分配办法。
    (七)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
    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八)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利润分
    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经三
    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
    议;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预案提出明确意
    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后实施;公司当
    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
    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由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
    (九)利润分配具体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及修订机
    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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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和现金流预测情
                                  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
                                  若公司预测未来三年盈利能力和净现金流入将
                                  有大幅提高,可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
                                  上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例如提高现金分红
                                  的比例;反之,也可以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
                                  围内向下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或保持原有
                                  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不变。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
                                  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
                                  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
                                  细说明。
                                  (十一)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
                                  (十二)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除上述更正内容之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公司对上述更正事项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今后将进一步
强化信息披露事前核对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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