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证监许可[2016]3055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南京海
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1.1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2,22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374.3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9,845.70
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1 月 6 日对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17)00003 号
《验资报告》”。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置换情况
截至 2017 年 1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额为 9,540.02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 拟置换预先投入募
拟投入金额 预先投入金额 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海辰药业三期
1 98,000,000 75,000,000 50,688,705.46 50,688,705.46
产能扩建项目
新品药物研发
2 120,000,000 43,457,000 1,517,034.10 -
总部项目
3 营销渠道网络 30,000,000 10,000,000 - -
建设项目
镇江德瑞原料
4 108,000,000 70,000,000 43,194,509.01 43,194,509.01
药技术改造项目
合计 356,000,000 198,457,000 95,400,248.57 93,883,214.47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作出了安排,即“在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截至
2017 年 1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款项合计 95,400,248.57
元,本次拟以募集资金 93,883,214.47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天
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核
验,并于 2017 年 2 月 8 日出具了《关于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17)
00068 号)]。公司本次拟置换预先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本次资金置换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议情况和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7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全体董事表决,一致同意以
公司募集资金 93,883,214.47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7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全体监事表决,一致同意以
公司募集资金 93,883,214.47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93,883,214.47 元置
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审议
通过,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 93,883,214.47 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对海辰药业涉及
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查
阅了董事会材料、监事会材料、独立董事意见以及《关于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海辰药业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海辰药业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天衡专
字(2017)00068 号)]
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