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国恩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文雯 联系电话:13818912352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雁冰 联系电话:1894879960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是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其余事前审阅了有关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其余事前审阅了有关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其余事前审阅了有关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2)培训日期 2016 年 11 月 12 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规
范;内幕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及行为规范;监管案例和违
规警示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
子 公 司使用 闲 置资金 会 第 二 十 二 次 会 议 补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购 买 银行理 财 产品事 充确认,并提请 2016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先 未 上报公 司 董事会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审议 市公司将进一步加强
对子公司的管理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无 无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无 无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1.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
是 不适用
份的承诺
2、公司与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是 不适用
和承诺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持
是 不适用
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
是 不适用
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
上的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
是 不适用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承担社
是 不适用
会保险费补缴和被追偿损失的承诺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承担住
是 不适用
房公积金补缴和被追偿损失的承诺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承担实
物资产未经评估的程序瑕疵问题而造 是 不适用
成损失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016年4月,公司聘请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担任公司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签署了
《保荐协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
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
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
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兴业证券承接。兴
业证券已指派保荐代表人黄文雯女士和刘
雁冰先生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因兴业证券在推荐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勤勉
尽责地对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
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7月
27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91号),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对兴业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
罚款;对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
格。兴业证券将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
查漏补缺,全面加强和改进保荐业务管理、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文雯 刘雁冰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