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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水利控股子公司宁海县兴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宁海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工程特许经营协议》及附件《污水及污泥处理服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2-24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宁海县兴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宁海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工程特许经营协议》及
            附件《污水及污泥处理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海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为宁海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本次特许经营授予方;本次协议双方
未构成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1、2016 年 12 月 27 日,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六届九次
临时董事会,以 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投资宁海县污水处理项
目的议案》。
    2、2016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与宁海县排水有限公司签署《宁海县
兴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公告临 2017-001)。
    3、2017 年 2 月 22 日,宁海县兴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海公司”)与宁海
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宁海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工程特许经营权协议》及附件
《污水及污泥处理服务协议》。
    二、协议双方的基本情况
    1、宁海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顺生;注册资本:6,000 万元;地址:宁
海县跃龙街道外环西路 68 号;成立日期:2004 年 6 月 28 日;经营范围: 生活饮用水生产供
应(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制水、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参股、经营管理、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为宁海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本次特许经营授予方。
    2、宁海县兴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海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11 月 5 日,
注册资本:8,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朝晖,公司住所:宁海县桃源街道尤家村;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30226742192785E,经营范围: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投资、经营,污泥处
理和中水回用的开发、经营、管理,技术咨询服务。本公司持有 60%股权,宁海县排水有
限公司 40%的股权。
    三、协议及附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特许经营协议
      1、特许经营权
      1.1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1)宁海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兴海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
独家享有的运营维护本项目,利用全部项目设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从事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
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费和污泥处理费的权利。
    (2)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兴海公司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
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特许经营期届满时,宁海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经审计的固
定资产净值回购项目设施。
    (3)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宁海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不擅自收回本项目特许经营权、
不减少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内容、不再将本项目之特许经营权授予任何其他第三方。
      1.2 特许经营权的排他性
     宁海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工程的处理能力范围内,以兴
海公司遵守本项目适用法律、本协议项下之全部义务为前提,宁海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授予
兴海公司之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系独家、排他的权利。
      1.3 特许经营权的限制
    (1)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非经宁海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并仅限于本项
目的融资担保所需,兴海公司不得擅自就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
让、出租、质押或其他任何处置。
    (2)未经宁海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在特许经营期内兴海公司不得从事本
项目经营以外的其他任何经营活动,且不得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1.4 特许经营项目范围
     宁海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工程特许经营项目,包括城北污水处理厂一、二、三
期工程(各期处理规模为 3 万吨/日)和污泥处理一期工程(处理规模为 75 吨/日),未来拟
建的城北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处理规模为 3 万吨/日)和污泥处理二期工程(处理规模为
75 吨/日)以及今后根据政策要求需实施的提标改造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以及收
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和污泥处理服务费的权利。
     2、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三十年,自本协议正式签署并生效之日起计算,但本项目特许经营
权根据本协议约定提前终止或顺延除外。
     3、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本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款为 6,000 万元人民币,分三期支付,兴海公司自本协议签订
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支付第一笔 1,600 万元人民币,满二年支付第二笔 1,600 万元,满三年支
付剩余 2,800 万元。
     4、污水及污泥处理服务:
     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服务的标准、计量、服务单价及其单价调整、服务费的计算和支付、
对服务质量的监管等内容按本协议附件《污水及污泥处理服务协议》的规定执行。
     5、土地使用:
     本项目厂区范围以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宁海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特许经营期内,
宁海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将相关土地无偿提供给兴海公司进行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与维护,
土地使用税等土地使用的相关税费由宁海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缴纳。
     6、三期工程的商业运营、竣工验收及交付:
     宁海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应确保城北污水处理三期工程按协议竣工验收及交付等事项。
     7、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和污泥处理二期工程及今后根据政策需实施的提标改造工程的
建设:
     根据项目实际运行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城北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污泥处理二期工程以
及今后根据政策要求需实施的提标改造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的建设费用由兴海公司负责,
且项目建成后应适当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
     8、运行管理:
    协议双方在项目设施管理、技术文件、项目设施的大修和重置、项目设施改造、经营计
划、运营需求、禁止越权或委托他人经营、临时接管、中期评估、不可抗力和政策变更等方
面进行了约定。
    9、违约:
    协议规定:如宁海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对兴海公司的特许经营
权构成妨碍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应赔偿兴海公司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兴海公司
违约,宁海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按协议规定实施临时接管或直接终止本协议。
    10、移交:
    移交的一般规定
    (1)兴海公司应于特许经营期届满次日或双方另行协商的时间(以下并称“移交日”)将
项目设施完好按本协议有关规定移交给宁海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或宁海县人民政府的指定
机构,并保证项目设施不涉及债权、抵押、担保物权、留置权或其它请求权。
    (2)特许经营期届满日的移交为有偿移交,移交价款为经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确认的项目设施的账面资产净值。
    (二)污水及污泥处理服务协议主要条款
    1、协议生效及有效期
    本服务协议应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之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保持完全有效,除非根据《特
许经营协议》及本服务协议修改或终止。本服务协议与《特许经营协议》同日生效。
    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宁海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依据本服务协议的约定对兴海公司在本服务协议项下污
水污泥处理服务的质量,包括出水水质、处理水量、污泥及干污泥质量等指标进行抽查、监
督,并审核兴海公司的生产成本;按照本服务协议约定,向兴海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及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兴海公司按照本服务协议约定获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和污泥处理
服务费;按照本服务协议约定向宁海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和污
泥处理服务费单价。
    3、污水水质、污泥处理标准、检测和处理
服务协议双方详细约定了污水进水水质标准和污水出水水质标准,及其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及其调整。双方协定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泥处置标准。进、出水水质应通过日常
检测、在线检测确定。兴海公司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城镇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CJ/T51T )和《城市污
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CJ/T221)规定的检测分析方法进行检测,各种指标的检测周期应
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的规定。
    4、计量和付费
    双方对污水流量计、泥量计量进行了规定确认,规定了服务费的计算及支付。
    5、违约责任
    服务协议双方明确双方的违约行为及违约金的支付。
    四、本次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签订《宁海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工程特许经营权协议》及附件《污水及污泥处
理服务协议》,确保兴海公司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收取污水和污泥处理费,增加公
司营业收入。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六届九次临时董事会决议;
2、特许经营权协议及服务协议;
3、兴海公司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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