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冶理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 流动资金贷款等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中关于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担保是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 生产经营需要,对缓解该公司的资金压力具有积极作用。本次担保经公司六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审议程序合法事项有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杨勇 聂长海 2017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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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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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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