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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皮城: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2-23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判
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将任期
届满,董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共九人,其中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张月明先生、孙伟先生、钱娟萍女士、殷晓红女士、邬海凤
女士、沈国甫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为:丛培国先生、史习民先生、何斌辉先生。
    我们认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在履职期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
现因任期即将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2、我们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具有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3、经审阅上述九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资料,
我们认为上述 9 名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均
具有较强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董事工作的要求,独立董
事符合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应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职能力,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4、董事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上述九名董事候选
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被担保方海宁中国皮革城进出口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及财务
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根据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
司已为控股子公司海宁中国皮革城进出口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
供担保,担保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1 亿元,期限三年,即将到期,公司拟继续为其
提供不超过 1 亿元的银行综合授信业务担保,期限三年。
    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履行了相应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同意公司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海宁中国皮革城进出口有限公
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最高额为人民币 1 亿元,期限三年,
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此额度内决定和签署相关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玉中
             于永生
             翁晓斌
                                                     2017 年 2 月 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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