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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日期:2008-03-31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效率,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公司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独立董
    事委员中至少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应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按本制度上述第三、四、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五)、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
    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六)、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财务报告等进行评价,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报
    董事会讨论。
    审计委员会书面决议包含几个方面内容:
    (一)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否真实客观;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
    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在保证所有委
    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书面表决形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
    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如认为必要,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事项所需各项文件、材料由公司有关部门准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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