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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核电: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2-23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7
  日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建设主蒸汽
  管道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9,200 万元人民币对公司一级全资
  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台海核电”)进行增
  资,并将该部分资金用于建设主蒸汽管道项目。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1 月 12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建设主蒸汽管道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05)、2017 年 2 月 8 日公司披露的《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公告编号 2017-008)。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23 号文《关于核准四川丹甫制
  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名)通过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
  证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50 万股,每股发价为 15.00
  元。截至 2010 年 3 月 5 日,本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02,500,000.00
  元 , 扣 除 承 销 费 及 保 荐 费 31,000,000.00 元 后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471,500,000.00 元,已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于 2010 年 3 月 5 日汇入本公司在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账户 2001019490004970
  内。另扣除应付中介机构费和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上市发行费用 3,233,088.53
  元(原发行费用 8,064,500.00 元,根据财会[2010]25 号文,以募集资金支付发
  行新股过程中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合计 4,831,411.47 元,应
  计入当期损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468,266,911.47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XYZH/2009CDA4041 号《验资报
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烟台台海核电、恒丰
银行莱山支行及保荐机构西南证券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
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恒丰银行莱山支行
    账户名称: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53532010122805551
    专户余额:人民币 9,200.00 万元
    用途:“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主蒸汽管道项目”的募集资金存
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恒丰银行莱山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甲、
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53532010122805551,截至 2017 年 02 月 09 日,专户余额为 9200.0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乙方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主蒸汽管道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乙、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乙
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展、李皓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46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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