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
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
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
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钢银电商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钢银电商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
下,运用部分闲置资金,择机投资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
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
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钢银电商滚动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低风险的
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胡俞越 王恒忠 马勇
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