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2138 债券简称:11 桂东 01
债券代码:122145 债券简称:11 桂东 02
债券代码:135219 债券简称:16 桂东 01
债券代码:135248 债券简称:16 桂东 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永盛公司重大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永盛公司为本案一审原告、二审被
上诉人。
●涉案金额:货款 12,633,232.79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对诉讼涉及的货款 12,633,232.79
元计提坏账准备,永盛公司将通过其他途径继续向冠信公司追讨其所欠货款
12,633,232.79 元及违约金。如最终不能顺利追收,将会给永盛公司及本公司带来损失。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桂 07 民终
792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7 月 24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或“永盛公司”)与广西铁投冠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冠信公司”)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永盛公司支
付货款 12,633,232.79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详见 2015 年 8 月 14 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2016 年 3 月 28 日,钦州市
钦南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偿还给原告
货款人民币 3,378,767.06 元及利息(详见 2016 年 5 月 14 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冠信公司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立案受理,
依法进入二审程序。2016 年 12 月 5 日,钦州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
开开庭审理,现二审审理已终结。
二、本案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永盛公司收到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6]桂 07 民终 792 号),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被上诉人永盛公司就两份买卖合同项下尚欠的全部货款 12,633,232.79 元向上诉人
冠信公司主张支付;但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在冠信公司
收到第三方琛琪公司、本满正公司的货款后,永盛公司才能交单议付,双方签订的两份
买卖合同回款前,冠信公司有权拒付货款。目前第三方公司琛琪公司、本满正公司尚欠
上诉人冠信公司货款,永盛公司要求冠信公司支付货款的条件未成就,冠信公司有权根
据《补充协议》的约定拒绝向永盛公司支付货款。同时,该《补充协议》并未对“等额
支付”作出约定,即未约定原审第三人支付给上诉人多少货款,上诉人就应该等额支付
给被上诉人。一审判决冠信公司等额支付给永盛公司货款的处理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
正;被上诉人永盛公司请求上诉人冠信公司支付货款 12,633,232.79 元及利息于法无据,
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冠信公司主张“支付尚欠货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有实施和法律依
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对实体的处理欠妥,依法
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
决如下:
(一)撤销钦南区人民法院(2015)钦南民初字第 2048 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受理费 97,599 元、公告费 700 元,由永盛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97,599
元、公告费 700 元,由永盛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对上述诉讼涉及的货款12,633,232.79元计提坏账准备,永盛公司将通过其他
途径继续向冠信公司追讨上述债权(货款12,633,232.7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最终
不能顺利追收,将会给永盛公司及本公司带来损失。
四、其他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桂07民终792号)。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