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医疗”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三鑫医疗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
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之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19 号文《关于核准江西三鑫医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19,860,000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198 号文同意,公
司股票自 2015 年 5 月 15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总股本为 59,5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9,360,000 股。
公司 2016 年 2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 2016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确定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为:
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79,360,000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5,872,000.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同时以资本公积
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合计转增 79,36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
加至 158,720,000 股。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于 2016 年 4 月
1 日实施完毕。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总股本为 158,720,000 股,其中:限售股份数
量为 87,979,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4308%,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70,74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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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5692%。
二、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基本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7 年 2 月 27 日(星期一)。本次解
除限售的股东共 1 名,解除限售股份共计 29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827%,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29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0.1827%。
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 数量 市流通数量
1 兰日明 290,000 290,000 290,000
合计 290,000 290,000 290,000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的时间均符合
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执行情况
1、根据《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
承诺如下:“本公司股东兰日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兰日明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股东兰日明承诺:除前述锁定期满外,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
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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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原副总经理、原董事会秘书兰日明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离职,并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离职生效(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兰日明
在公司上市公告书和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所做的上述承诺,兰日明持有的公司
290,000 股股份应自其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即在 2017 年 2 月 27 日
前不得转让。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
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4、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与股
份锁定相关的承诺。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股东承诺得到严格履行,
且上述股东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
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三鑫医疗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宁小波 李秋雨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