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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2-21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6 年 12 月 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关于核准广东新宏泽包
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94 号),核准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2,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0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6,18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108.7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2,071.30 万元,
上述资金已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天健验[2016]第 525 号《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公司根
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2017 年 1 月 21 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银行潮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1 月 24 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用募集资
金人民币 3,012.55 万元(按董事会审核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参考换算约为
439.75 万等值美元,下同)增资全资子公司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深圳新宏泽),其中 144 万元美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董事会
同意增资的募集资金存储于深圳新宏泽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1 月 26 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深圳新宏泽会同保荐机构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
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37110100100443809
    专户余额:人民币 30,125,528.32 元
    用途:“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注:含全资子公司深圳新宏泽,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二者视为同一方,下同)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元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国元证券授权保荐代表人甘宁先生、李辉先生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
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5%(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
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元证券督导期结束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深圳新宏泽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以及国元证券分别
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2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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