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基础上,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第二条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本年度公司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四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