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08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法人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4名,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
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会计专业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符合担任董事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
(一)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能够阅读、理解公司的财务报表;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供法律、会计、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在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存在业务关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七)其他与公司、公司管理层或关联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后当选。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
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九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
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被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
不得超过6年。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确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出对不
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
以披露。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
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章程第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
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
公开的声明。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
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
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
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
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十六条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独立董事除行使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可以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对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5%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八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1/2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1/2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
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独立董事的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任年度审计机构;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
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
事项,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