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田志龙)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2016年度,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
2016年度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维护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谨慎、勤勉地行使了公司所赋予的权
利。同时,本人还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加深对公司的认识,为
独立董事职能的履行提供了保障。现就2016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作
如下总结:
一、2016年度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16年度,本人通过现场及电话会议方式共亲自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10次、
1次年度股东大会和4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发生缺席、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情形,
参会期间以谨慎的态度行使了表决权。
本人认为,公司2016年度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
合法定程序,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相关会
议决议合法有效,故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
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2016年度对公司董事会会议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对公司2016
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认真了解和查验,并对关键问题进行评议及审核的基础
上,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2016年3月17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对2015年度相关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累
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2)关于2015年度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及
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独立意见;(3)关于2015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的独立意见;(4)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5)关于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6)关于公司对《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7)关于
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
的独立意见;(8)关于公司作废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独立意见。
2、2016年4月22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发表了同意关于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母公司)向中国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
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独立意见。
3、2016年5月13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发表了同意关于公司以
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向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申请贷款的独立意见。
4、2016年5月31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发表了同意关于公司与
李文俊、强艳丽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的
独立意见。
5、2016年7月28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1)关于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2)关于公司全资孙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
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6、2016年8月24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发表了同意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收购武汉帕太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7、2016年10月26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发表了同意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收购武汉帕太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独立
意见。
8、2016年10月28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发表了同意公司使用
自有闲置资金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低风险(保本)的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9、2016年12月16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发表了同意对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收购武汉帕太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进行调整,同意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与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有关的安排的独立意见。
三、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董事会
下设有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作为第三届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委员,参加了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为
2016年8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本人作为第三届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于2016年董事会成员
未发生变化,因此2016年未召开提名委员会。
四、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
度》的规定履行职责,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
益,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调查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公司年报编制、审计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根据相关要求,与内外部审计机构就2016年年报审计相关情况进行事前、事中、
事后沟通,发挥了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同时根据相关要求,对公司治理、内部控
制、规范运作等方面密切关注。2016年度,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
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主动向相关人员询问、了解具体情况,
并运用本人专业知识,获取在董事会决策中发表专业意见所需要的资料。公司及
时向本人汇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情况等情况,本人认真听取相关人员汇报,及时了
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积极提出意见,以确保在董事会
上正确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6年度,本人多次通过电话问询、日常现场办公及参加各次会议的机会对
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多次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经营状况和
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并多次到公司办公和经营所在地实地办公。
五、学习培训情况
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公司保荐机构及监管机构组织的各种培训,认真学习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出台的相关规定,加深了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与理解,提高了维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能力,增强了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六、其他工作情况
1、2016年度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2016年度无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虽任职时间不长,但本人在股东赋予本人权利的各个
方面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发挥个人专长,为
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意见。最后,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和相
关人员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表示敬意和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田志龙
2017 年 2 月 16 日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签字页)
独立董事(田志龙):___________________
2017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