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程
时 间:2017 年 3 月 2 日下午 14∶30
地 点:本公司东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主持人:董事长 吴福胜先生
※ 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总数
一、宣读《会议规则》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规则》进行表决(举手方式)
二、宣读《关于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提名》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提名》进行表决(举手方式)
三、审议《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填写表决票、投票,律师
和监票人负责监票、收集表决票和统计现场表决数据
五、工作人员将现场投票数据上传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
六、接收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回传的最终统计结果
七、总监票人宣读表决结果
八、律师宣读关于本次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九、宣读本次大会决议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规则
根据《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安徽皖维高新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规则。
一、会议的组织方式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
大会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现场会议召开
时间为:2017 年 3 月 2 日(星期四)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2 日(星期四)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3、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2017 年 2 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交
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本次会议行使《公司法》和《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
二、会议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按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2、本次会议审议一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参加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委托代理人在审议议案后,填写表决票进行投票表决,由律师和监
票人共同计票、监票、统计表决数据。会议工作人员将现场投票的表
决数据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将
上传的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汇总,统计出最终表决结果,并
回传公司。
5、本次会议设总监票人一名,由本公司监事担任;设监票人两
名,由股东代表担任。总监票人和监票人负责表决情况的监督和核查,
并在《议案表决结果》上签名。议案表决结果由总监票人当场宣布。
6、会议主持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的统计结果,宣布
议案是否获得通过。
三、要求和注意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应遵守会场纪律,不得随意走动和喧哗,
不得无故退场。
2、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如有质询、意见或建
议时,应举手示意,在得到会议主持人的同意后,方可发言。
3、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应认真审议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行
使好表决权。
2017 年 3 月 2 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及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各位股东:
现在就《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及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向各位报告如下:
2015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以及《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议案。2016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前述股东大会决议,本
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以及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后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
月(即自 2016 年 3 月 4 日至 2017 年 3 月 3 日)。
2016 年 12 月 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59 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该批复有效期为自核准发行之日起六个月。
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顺利推进,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
授权有效期,延长后的有效期为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至中国证监会
核发之证监许可[2016]2959 号批复的有效期截止日。除延长决议有效
期及授权有效期之外,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内容不变。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