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就与深圳市科陆能源服
务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6年12月27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受理了本案。
2017年2月15日,公司收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17)宁民
初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科陆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陆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简称:科陆电子;股票代码:002121)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
人民币。
(四)诉讼基本情况
2011 年 5 月 , 原 告 与 被 告 签 订 了 《 宁 夏 明 峰 萌 成 建 材 有 限 公 司
3000TPD+5000TPD水泥熟料生产线纯低温余热电站工程(7.0MW-10.5MW-水冷)总
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
2012年12月,总承包合同项下余热电站的安装工程全部完成,但由于被告未
能办理并网手续、涉案水泥厂停工等原因,导致余热电站未能进行整体调试。根
据总承包合同相关条款,涉案工程已于2013年12月视为通过性能测试且质保期
满,具备结算条件。然而,被告至今仍有人民币1874万元合同款项尚未支付。
被告于2015年6月以涉案工程所有人的身份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案外人宁夏明峰萌成建材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3月与案外人宁夏明峰萌成
建材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开始对电站进行使用和收益。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被告起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要求
被告承担责任。
(五)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87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230
万元(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最终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欠款之日);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民初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