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
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
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2994号),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新股2,000万股并已于2016年12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为了
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等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次发行上市
情况,对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发行核准、注册资本等条款
进行相应完善;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有关手续。我们认为本次修订
《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及总股本等相关条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修改《公司章程》。
专此意见。
独立董事:廖俊雄、黄贤畅
2017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