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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2-16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为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并结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2,000 万股已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等客观实际情况,2017 年 2 月 15 日经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并提交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序号                                原章程                                                          新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司(以下简称“公司”)。
       简称“公司”)。
 1                                                                      公司由广东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潮州市工
       公司由广东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潮州市工商行政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注册号为【】。
                                                                        代码为 91445100784885395B。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2     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0 万股,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 万元。
序号                               原章程                                                             新章程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普通股总数为 6,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公司总股本已由发起人一次性认购完成。
       公司发起人名单、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万   持股比例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为 6,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
                                              股)           (%)          总股本已由发起人一次性认购完成。
                                                                            公司发起人名单、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1      亿泽控股有限公司         4,200            70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   持股比例
                   潮州宏泽印务有限公                                                                          数(万股)    (%)
             2                               1,500            25                        亿泽控股有限公司
                           司                                                     1                              4,200         70
                   潮州南天彩云投资有                                                  潮州宏泽印务有限公
 4           3                                300              5                  2                              1,500         25
                         限公司                                                                司
                          合计               6,000            100                      潮州南天彩云投资有
                                                                                  3                               300
                                                                                             限公司
       各发起人和股东均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权益作为发起人出资。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6,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目前的股                     合计               6,000        100
       本结构及股东的持股比例如下:
                                                                            各发起人和股东均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权益作为发起人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
                                           (万股)
             1      亿泽控股有限公司        5181.6          86.36
序号                               原章程                                                         新章程
                  潮州南天彩云投资有
             2                               818.4       13.64
                        限公司
                         合计                6000         100
 5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000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6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在原章程第二十九条后面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原文第三十条及
                                                                        其余条款编码顺延(下同)
 7
                                                                        第三十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8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
                                                                        司的股权结构。
序号                                原章程                                                          新章程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9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
                                                                          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10     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1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序号                                  原章程                                                      新章程
       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总资产 30%的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定的其他事项。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序号                                原章程                                                         新章程
                                                                         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大会审议: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30%;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人民币;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12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条第(二)项对外担保时,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表决须经出席股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章程关于“关联方”或“关联人”的定义,适用《深圳证券交易
序号                                原章程                                                           新章程
                                                                           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确定的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
       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
                                                                         确定的地点。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
13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二)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采用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将通过
       审计的资产总额 30%的;                                            证券交易所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有效。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安排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将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明确
       股东身份确认方式。
序号                                 原章程                                                       新章程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14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15     安排股东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参加的股东大会,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
       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 3 日内以公告方式进行催告。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6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
       提案提出。
                                                                        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序号                               原章程                                                         新章程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
                                                                        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 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
17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
       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 宜向股东大会做出解释和说明。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   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
       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做出详细说明。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投票的, 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
                                                                        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18     东大会提供便利。                                                 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东大会提供便利。
序号                                原章程                                                         新章程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
       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
       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
19     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一)董事会、连续 180 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
序号                               原章程                                                          新章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二)监事会、180 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征求被提
       (一)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 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的 3%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
       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司应在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公司另行制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独立董事的提名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提名人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 情况。
       定提交上述内容。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20                                                                     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次日立即就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第九十七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21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序号                               原章程                                                         新章程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事总数的 1/2。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暂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而导致董事
22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董事职务。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 2 年内仍然有效。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
23     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 2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后的二年内仍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务。                          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结合有关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影响时间及与该董事的关
                                                                         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24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序号                               原章程                                                         新章程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惩事项;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
                                                                        (十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
序号                               原章程                                                            新章程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制定绩效评估奖励计划,其中涉及股权的奖励计划由董事
                                                                           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涉及股权的由董事会决定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建立严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对公司发生的非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规定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
                                                                        (一)董事会可以对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以及重大投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
                                                                        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项目投资、收购兼并)在公司最
       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至总资产值 30%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资产的 50%(以二者中较低者为准)的事项做出决策;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25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对于超过上述范围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以及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民币。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报股东大会批准。如虽属于在上述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范性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文件规定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已经重大投资项
       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目事项,则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以自主决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应的财产担保,在以下范围内决定公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司的资产抵押以及对外担保事项: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
                                                                           1、为本公司借款提供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资产抵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押;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
序号                                 原章程                                                          新章程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前提下的担保;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的担保;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 4、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与关联法
       人发生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6、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对外担保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净资产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 的 50%且绝对金额 5000 万元人民币前提下的担保。
       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的。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公司与关联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还应提交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股东大会审议;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最为计算数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本条中的上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其中,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 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序号                               原章程                                                          新章程
       仍包含在内。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以及除对子公司担保以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 公司发生前款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
       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等);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进行风险投
                                                                        资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越董事会权限的,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外提供担保、财务资助、
                                                                        委托贷款具体参见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
序号   原章程                                  新章程
                     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公司进行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
                     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金额以各
                     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
                     生额计算。
                     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规定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
                     元以上但低于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
                     以上但低于 5%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
                     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
                     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应
                     当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
                     的,从其规定执行。
序号                                原章程                                                        新章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
26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27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未设副董事长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28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和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六)与公司各股东、董事长及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生
       告;
                                                                        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协商与沟通;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向公司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等工作机构了解情况并提出有关课
                                                                        题;
序号                               原章程                                                         新章程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十一条规定标准之一的交易
                                                                        事项,由董事长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下(不含 2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0%以下(不含 20%),
                                                                        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下(不含 20%),且绝
                                                                        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下(不含 2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下(不含 2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29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序号                                原章程                                                          新章程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30                                                                     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时限为:召开 5 天前。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31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电子邮件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时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32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原章程                                                        新章程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告工作;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3                                                                       (七)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公司职工;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九)依法决定除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职工的工
       人员;                                                            资、福利、绩效、奖惩;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决定公司无需提交董事会决定的风险投资、项目投资、对外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担保、关联交易、资产收购出售、重大商业合同签订、重大借款、
                                                                         委托理财等事项;
                                                                         (十一)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序号                                原章程                                                       新章程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34                                                                     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
35                                                                         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经理开展工作。
                                                                           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的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部署的任务,具体职责
                                                                       如下: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36
                                                                           (一)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大会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备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度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
序号   原章程                                 新章程
                     中国证监会;
                     (六)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
                     定的责任;
                     (七)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做出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
                     会,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的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
                     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八)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九)股票上市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要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
                     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应当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直到信息坡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
序号                                原章程                                                          新章程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
                                                                          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
                                                                        会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 5 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37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度并表决。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
                                                                          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
       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的一家或多家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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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披露信息的媒体。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信息披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露媒体。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有权机关核准后,
39                                                                     第二百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生效。
本次修改中,因在原章程第二十九条后面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条,故后续各条款序号、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作相应调整顺延。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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