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事项进行认真核查,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提名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经查阅焦宝元先生和庄起明先生的个人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 法》第146条规定的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关职务所需的各项知 识与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焦宝元先生和庄起明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季小琴 王桂华 全 泽 2017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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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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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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