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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帝股份: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2-14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说明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帝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申请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受理并反馈。现
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公司关于不存在资助、补偿的承诺
   公司关于不存在资助、补偿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
    1、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潘
叶江先生以及俞毅先生、陈坤亮先生、吴焯民先生和珠海市华创投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石河子奋进股权投资普通合伙企业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潘叶江先生为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
    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目的,本单位特此承诺如下:
    本单位及本单位关联方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
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向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及其最终出
资人(含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以及最终持有人等)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
补偿,亦不存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所获收益做出保底承诺或者类似保
证收益之安排的情形。
    本单位同时不存在为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其他认购对象及其最终出
资人(含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以及最终持有人等)融资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的
情形。
    特此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石河子奋进股权投资普通合伙企业的承诺
   (一)关于不减持的承诺
   石河子奋进股权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关于不减持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
       1、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2、石河子奋进股权投资普通合伙企业现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潘
叶江先生系持有石河子奋进股权投资普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最大的合伙人,且潘
叶江先生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因潘叶江先生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为避免出现短线交易等行为,
现特说明并承诺如下: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2016 年 9 月 2 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
具之日,本单位不存在减持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情况。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单位不会减持华
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存在减持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单位同时承诺不会进行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以及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
为。”
   (二)关于不存在资助、补偿的承诺
   石河子奋进股权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关于不存在资助、补偿的承诺具体内容如
下:
 “鉴于:
    1、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潘
叶江先生以及俞毅先生、陈坤亮先生、吴焯民先生和珠海市华创投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石河子奋进股权投资普通合伙企业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潘叶江先生为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
    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目的,本单位特此承诺如下:
    本单位及本单位关联方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
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向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及其最终出
资人(含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以及最终持有人等)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
补偿,亦不存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所获收益做出保底承诺或者类似保
证收益之安排的情形。
    本单位同时不存在为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其他认购对象及其最终出
资人(含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以及最终持有人等)融资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的
情形。
    特此承诺。”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叶江先生的承诺
   (一)关于不减持的承诺
   潘叶江先生关于不减持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
    1、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2、石河子奋进股权投资普通合伙企业现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本
人系持有石河子奋进股权投资普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最大的合伙人,且本人为华
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因本人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为避免出现短线交易等行为,现特说
明并承诺如下: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2016 年 9 月 2 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
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减持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情况。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会减持华帝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存在减持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人同时承诺不会进行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
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以及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
为。”
    (二)关于不存在资助、补偿的承诺
   潘叶江先生关于不存在资助、补偿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
    1、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
及俞毅先生、陈坤亮先生、吴焯民先生和珠海市华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石河子奋进股权投资普通合伙企业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本人为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
    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目的,本人特此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有关
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向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及其最终出资人
(含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以及最终持有人等)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亦不存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所获收益做出保底承诺或者类似保证收
益之安排的情形。
    本人同时不存在为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其他认购对象及其最终出资
人(含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以及最终持有人等)融资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的情
形。
   特此承诺。”
   (三)关于以自有资金认购的承诺
   潘叶江先生关于以自有资金认购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
       1、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2、本人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亦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之一。
   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目的,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此次认购的资金均来自于本人的合法自有、合法自筹资金,其来源
均合法合规,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方式出资的情况,亦不存
在其他任何导致代持、 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协议安排;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
参与本次认购的情况;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
化的方式进行融资;
   2、本人保证按照《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履行认购
义务。
   特此承诺。”
   四、认购对象珠海市华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俞毅先生、陈坤亮
先生、吴焯民先生的承诺
   珠海市华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俞毅先生、陈坤亮先生、吴焯民
先生作出以下承诺:
“鉴于:
    1、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2、本企业/本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之一。
    为本次非公开发之目的,本人特此说明并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企业/本人此次认购的资金均来自于本企业/本人的合法自有、合法自
筹资金,其来源均合法合规,均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方式出
资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任何导致代持、 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协议安排;不
存在对外募集资金参与本次认购的情况;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未采
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及持有其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
从发行人及持有其 5%以上股份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关
联方处直接或间接得到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及
持有其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关联方为本企
业/本人融资提供抵押、 质押等担保的情形;
    3、本企业/本人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企业/本人按时、足额
缴纳认缴的出资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4、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按照《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
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履行认购义务。
    特此承诺。”
   五、认购对象珠海市华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的承诺
   珠海市华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刘思杨、陈树文、王伟、
张智华、谢鹏、程晓强、常雄、陈建良、李建中、朱叶、田梓良、巫阳坤、吕合
存、张云刚、叶荣森、经志成、陈国良、邢建勋、郑海宁、杜诗武、梁振义、许
海洲、何文、陈颖、杨敏、唐华伟、梁明、赵锡坤、陈而顺、王丹、陈伟、王宪、
林森、区文显作出以下承诺:
“鉴于:
    1、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2、珠海市华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创投”)为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本人为华创投的合伙人之一。
    为本次非公开发之目的,本人特此说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及华创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此次认购华创投份额的资金均来自于本人的合法自有、合法自筹资
金,其来源均合法合规,均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方式出资的
情况,亦不存在其他任何导致代持、 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协议安排;不存在
对外募集资金参与本次认购的情况;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未采用杠
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及持有其 5%
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从
发行人及持有其 5%以上股份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关联
方处直接或间接得到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及持
有其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关联方为本人融
资提供抵押、 质押等担保的情形;
    3、本人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人及华创投按时、足额缴纳认
缴的出资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4、本人将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认购资金及时到位,在发行人本次非公
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备案前,本人保证认缴的华创投合伙份
额中对应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款项的部分全部实缴到位;
    5、自华创投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的股份锁定
期内,本人承诺并保证不会转让持有的华创投财产份额或从华创投退伙。
   特此承诺。”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1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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