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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动力: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2-13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通达动力
    股票代码:002576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万柳树大街 56 号(纺织机械有限责
任公司院内 C1-303 号房屋)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零一七年二月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
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
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
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动力”)
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通达动力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
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姜煜峰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如出现本
报告书“第三章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六)违约
责任/第1和2项”所述原因导致《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65个工作日内未能完成
标的股份过户的情形,守约方除有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主张违约赔偿之外,
同时可单方要求终止并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敬请投资者注意交易终止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机构全体成员共同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 录 .............................................................. 2
释义 ............................................................... 5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情况................................ 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9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涉仲裁、诉讼和处罚情况...................... 9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9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
份情况............................................................. 10
第二章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 11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1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 11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11
第三章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12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12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2
第四章 资金来源 ................................................... 20
     一、本次股份转让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20
     二、资金来源的声明............................................. 20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 20
第五章 后续计划 ................................................... 21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21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21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21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22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22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22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22
第六章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23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23
     二、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问题..................................... 26
第七章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9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交易............................. 29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29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29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它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29
第八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30
第九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31
第十章 其他重大事项 ............................................... 32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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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说明................................................... 32
第十一章 备查文件 ................................................. 36
     一、备查文件................................................... 36
     二、查阅方式................................................... 36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天津鑫达、信息披露义
                        指 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务人
上市公司、通达动力      指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隆基泰和智慧能源        指 隆基泰和智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1281.HK)
Longevity               指 Longevity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BVI)
Harvest Oak             指 Harvest Oak Holdings Limited(BVI)
隆基泰和                指 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鑫达拟以30.30元/股的价格协议受让姜煜峰持有的上市公
                               司9,9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9964%),同时姜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           煜峰将其另行持有的上市公司29,737,48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指
易                             总股本的18.0118%)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天津鑫达行使,姜客
                               宇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9,862,51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9737%)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天津鑫达行使
                               天津鑫达拟以30.3元/股的价格协议受让姜煜峰持有的上市公
本次股份转让            指
                               司9,9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9964%)的行为
本报告书                指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姜煜峰与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关于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天津鑫达与姜煜峰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以及天津鑫达与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姜客宇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权益变动书》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书》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企业名称: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魏强
     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
     成立日期:2016年12月21日
     主要经营场所: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万柳树大街56号(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
司院内C1-303号房屋)
     营业期限:2016年12月21日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MA05M7M199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与咨询,会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东方路66号
     通讯方式:0312-639678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天津鑫达与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关
系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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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强 GP                        魏少军 LP
                           1%                               99%
                     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魏少军及魏强父子。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魏少军,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1324041963******18;住所为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东路******。
       魏少军先生现任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董事
长、隆基泰和智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1281.HK)董事局主席等职务,同时为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九及第十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河
北省委员会委员、全国劳动模范及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亦曾先后荣获“中
国诚信企业家”、“中国现代流通产业改革开放三十年卓越人物”及“河北省优秀
民营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魏强,男,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1306841983******90;住所为河北省高碑店市北环东路******。
       魏强先生现任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隆基泰和智慧能源控股有限
公司(1281.HK)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等职务,同时为保定市人大代表、高碑店
市人大代表、保定市劳动模范,亦曾先后荣获“河北省企业诚信建设优秀工作者”、
“河北省创业功臣”等荣誉称号。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
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魏少军、魏强除持有天津鑫达股权外,控制的其他
核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持股比例          备注
                        (万元)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隆基泰和实                  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与                  魏少军直接持股
 1                       26,000                                99%
       业有限公司                  运营                                      比例
       河北隆基泰
       和企业管理                                                        隆基泰和直接持
 2                       10,000    对外投资、投资管理          100%
       咨询有限公                                                            股比例
       司
                                   房地产开发、土地一级
       隆基泰和置                  开发、专业市场建设及                  魏少军间接持股
 3                      120,000                                99%
       业有限公司                  运营、商贸商城、工业                      比例
                                   物业、物业管理
                                   太阳能光伏电站的设
       光为绿色能
                                   计、安装及服务;新能                  魏强直接持股比
 4     源科技有限        45,000                            55.94%
                                   源技术开发、咨询、转                        例
       公司
                                   让及服务
                                   太阳能发电;新能源项
       高碑店市光
                                   目的开发;新能源技术                  魏少军间接持股
 5     硕新能源有      12,570.88                               95%
                                   的开发、咨询、转让及                      比例
       限责任公司
                                   服务
       隆基泰和智
       慧能源控股   2,000(港                                            魏少军间接持股
 6                                 智慧能源及太阳能业务    59.25%
       有限公司        币)                                                  比例
       (01281.HK)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6年12月成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
人并未经营具体业务,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魏少军、魏强,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主要从事
房地产开发、土地一级开发、专业市场建设及运营、工业地产、物业管理;太阳
能发电;新能源项目的开发;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咨询、转让及服务等业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涉仲裁、诉讼和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
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
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天津鑫达主要管理人员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执行事务合
  1         魏强                      中国          高碑店市               否
                          伙人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
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他
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拟持
有通达动力股份外,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超过5%股份的情况如下:
      证券名称         证券代码    持股比例      是否控股            主营业务
隆基泰和智慧能源       01281.HK    59.25%          是          智慧能源及太阳能业务
      注:魏少军通过控制的Longgeity及Harvest Oak持有隆基泰和智慧能源59.25%股份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章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通达动力的控股股东。未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将借助上市公司平台,整合优质资产,增强上市公司的盈
利能力,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
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5.9964%的股份,同
时拥有23.985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拟在合适的时机继续受让前述23.9854%表决权对应股
份,具体受让方式及受让价格将根据届时的具体情况由交易双方进一步协商确
定。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转让本次权益变动中
所获得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7年2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召开2017年度第一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议案。
     2017年2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姜煜峰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与姜煜
峰、姜客宇分别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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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
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通达动力9,900,000股股份,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5.9964% , 同 时 , 通 过 表 决 权 委 托 的 方 式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39,600,00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9854%。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49,5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29.9818%,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魏少军及魏强父子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协议受让姜煜峰持有上市公司9,9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5.9964%。同时,姜煜峰将其所持有上市公司29,737,483股股份的表
决权以及姜客宇将其所持有上市公司9,862,517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天津鑫
达。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合计为49,5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818%,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姜煜峰
     乙方、受让方: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甲方、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二)股份转让内容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通达动力9,900,000股股份,占通达动力总股本的
5.9964%(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按照每股人民币30.3元的价格,以总价人民
币299,970,000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款”),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以下
简称“本次股份转让”)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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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甲方和乙方应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
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交易合规性确认
书、且乙方按照“本章节/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三)价款支付/第3条”
约定的解除共管后,甲方应就本次交易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取得主管税务机关
出具的完税凭证。
     3、甲方取得本次交易的完税凭证之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4、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标的股份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
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甲方过户给乙方时的数量及价格同时作
相应调整。
     5、各方确认,就本次股份转让,各自承担本方所发生的税费、佣金等相关
费用。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公证、合规确认、证券查询及过户登记等费用由各方各
承担50%。
     (三)价款支付
     1、各方确认,《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前,乙方已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定金人
民币1亿元(大写:壹亿元整)。
     2、乙方应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4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乙方共同以
甲方名义开立的且由甲方、乙方共同管理的共管账户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扣除已
支付定金后的对价款金额人民币199,970,000元。
     3、就本次交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确认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甲乙双方应将共管账户中的资金人民币1亿元解除共管,由甲方自行划转至其他
银行账户。
     4、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将共管账户中
的剩余资金人民币0.9997亿元解除共管,由甲方自行划转至其他银行账户;同时,
乙方已经向甲方支付的定金1亿元转换为股份转让现金对价款。
     (四)过渡期安排
     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甲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通达动力股东
的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乙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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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债权人的重大利益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的治理
     甲、乙双方同意,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应在法定及公司章
程允许的时间内根据后续实际需求完成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更换或
选举相关人员。
       (六)违约责任
     1、《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如果标的股份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且未按照《股
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解除、甲方或受甲方控制的关联方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或甲方不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等甲方原因,导致《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
65个工作日内未能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的,构成甲方实质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30%的违约金。
     2、《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如果乙方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为
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主体的适格条件且未能及时替换其他适格主体、收购资金来
源不合法、或不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交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披露文件、乙方或乙方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存在内幕交易行
为、不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等乙方原因,导致《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65
个工作日内未能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的,构成乙方实质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标
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30%的违约金。
     3、如果甲方未按约定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交割相关股份的手续(乙方未给予必要配合的除外),每逾期一天一日,甲
方应按应办理交割而未办理股份所对应的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0.05%计算
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相关股份交割手续提交办理为止。
     4、如果乙方未按《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每逾期
一日,应以应付未付对价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0.05%计算并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
     5、除上述实质违约外,一方违反《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或其他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按照给守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向守约方
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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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
     《股份转让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股份转让协议》一
经签订,除非经各方共同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不得变更。如出现“本章
节/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六)违约责任/第1和2条”所述原因导致本协
议签署后65个工作日内未能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的情形,守约方除有权根据《股份
转让协议》主张违约赔偿之外,同时可单方要求终止并解除《股份转让协议》。
      四、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一)姜煜峰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1、协议主体
     委托方:姜煜峰(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
     (本协议中将甲方、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2、表决权委托
     (1)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作为其唯一、排他
的代理人,就有关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29,737,483股股份(以下简称“授权股份”)
全权代表其本人,在委托期限内,按照通达动力届时有效的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
于如下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
     a.召集、召开和出席通达动力的股东大会会议;
     b.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2)双方在此确认,甲方不再就股份表决权委托涉及的具体表决事项向乙
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
文件以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3、委托期限
     《表决权委托协议》所述股份委托表决权的行使,自甲方按照《股份转让协
议》将持有的目标公司的9,900,000股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开始实施,
直至《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满18个月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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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委托权利的行使
       (1)甲方应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未满
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如果在委托期限内的任何时候,《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
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
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表决权委托协议》条款,以确保可
继续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目的。
       5、陈述、保证、承诺
       (1)甲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a.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并有权签署并履行《表决权委
托协议》;
       b.其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时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其授权乙方行使的股
东权利除了已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15,200,000股股份外,其余股份不存在
任何第三方权利或行权限制;为保证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的稳定性,甲方将在《表
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解除该15,200,000股股份的质押。
     c.其承诺乙方可以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目标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完全、
充分地行使委托权利。
     (2)乙方就其自身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a.其是根据中国法律适当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b.其拥有签订和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完全权力和必要授权;
       c.其将谨慎勤勉地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委托权利,且不会违反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目标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目标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或相关安
排,损害目标公司或其它股东合法权益。
       d.甲方本次授权股份中的15,200,000股股份,已通过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易方式进行了质押。为保证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的稳定性,乙方将于《表决权委
托协议》生效后以提供资金支持等方式协助甲方解除该15,200,000股股份的质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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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表决权委托协议》
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任何一
项义务,即构成《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违约(“违约”),则未违约方(“守约
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
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三日内仍未纠正或采取
补救措施的,则相关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
       a.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或者
     b.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给
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7、成立及生效
       《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各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成立,自甲方按照《股
份转让协议》将持有的目标公司的9,900,000股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当日生
效。
       (二)姜客宇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1、协议主体
       委托方:姜客宇(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
       (本协议中将甲方、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2、表决权委托
       (1)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作为其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就有关其持有
的目标公司的9,862,517股股份(以下简称“授权股份”)全权代表其本人,在委
托期限内,按照通达动力届时有效的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以下简称
“委托权利”):
       a.召集、召开和出席通达动力的股东大会会议;
     b.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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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双方在此确认,甲方不再就股份表决权委托涉及的具体表决事项向乙
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
文件以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3、委托期限
     《表决权委托协议》所述股份委托表决权的行使,自甲方按照《股份转让协
议》将持有的目标公司的9,900,000股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开始实施,
直至《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满18个月之日终止。
     4、委托权利的行使
     (1)甲方应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为满
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如果在委托期限内的任何时候,《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
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
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表决权委托协议》条款,以确保可
继续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目的。
     5、陈述、保证、承诺
     (1)甲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a.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并已获得适当的授权签署并履
行《表决权委托协议》;
     b.其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时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其授权乙方行使的股
东权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行权限制;
     c.其承诺乙方可以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目标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完全、
充分地行使委托权利。
     (2)乙方就其自身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a.其是根据中国法律适当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b.其拥有签订和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完全权力和必要授权;
     c.其将谨慎勤勉地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委托权利,且不会违反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目标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目标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或相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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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损害目标公司或其它股东合法权益。
     6、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表决权委托协议》
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任何一
项义务,即构成《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违约(“违约”),则未违约方(“守约
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
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三日内仍未纠正或采取
补救措施的,则相关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
     (a)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或者
     (b)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
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7、成立及生效
     《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各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成立,与姜煜峰和天津
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同日生效。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受让的9,900,000股股份不存
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姜煜峰将表决权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应的29,737,483股为限售流通股,
其中的15,200,000股,已于2016年9月7日,通过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方式进
行了质押。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回购交易日为2017年9月6日。姜客宇将表决
权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应的9,862,517股为无限售流通股。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姜煜峰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在本次权益
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向姜煜峰提供资金支持等方式,协助姜煜峰将上
述15,200,000股股份解除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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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资金来源
      一、本次股份转让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一)本次股份转让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每股人民币30.30元的价
格受让姜煜峰持有的上市公司9,900,000股股份 ,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299,
970,000元。
      (二)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协议受让姜煜峰持有的上市公司9,900,000股股份的资
金总额为299,970,000元,全部来源于其自有资金。
      二、资金来源的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关于
收购股份资金来源的声明》,本次协议受让5.9964%股份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
金,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
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三章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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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
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角度出发,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
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
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
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
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角度出发,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筹划针对上市
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事项,或上
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事项。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
后,在法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时间内根据后续实际需求完成召开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更换或选举相关人员。但目前没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更换的具体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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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要求,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
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单方面
对上市公司章程提出修改的计划,但不排除因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履行法律法规
规定的义务,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及时予以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
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
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
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
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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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
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
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
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共
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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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
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
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六)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本承诺函在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魏少军、魏强承诺: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
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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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
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
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
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
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
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
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六)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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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二、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问题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通达动力不存在同业
竞争及关联交易的情形。
   为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
(包括上市公司控制的公司或企业,下同)不存在产品交叉、重叠的情况,互相
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针对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或实质
性获得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业务或商业机会,且该等业务或商业机会所形成的资产
和业务与上市公司可能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下,本企业将努力促使本企业及
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业务
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此外,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市场份
额、商业机会及资源配置等方面可能对上市公司带来不公平的影响时,本企业将
努力促使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放弃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竞争。
     3、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
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避免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
同业竞争。
     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本承诺函在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为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魏少
军、魏强已作出了相关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公
司控制的公司或企业,下同)不存在产品交叉、重叠的情况,互相之间不存在同
业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针对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或实质性获得与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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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相同的业务或商业机会,且该等业务或商业机会所形成的资产和业务与上市
公司可能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下,本人将努力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
事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
争。此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市场份额、商业机会及资源配置等方面可能对
上市公司带来不公平的影响时,本人将努力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放弃与上市
公司的业务竞争。
     3、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
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避免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为规范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承诺如下: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
关联交易;就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
来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
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
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
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制
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本承诺函在本企业作为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为规范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魏少军、魏强
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
交易;就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来无法避
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
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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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
当的义务。
     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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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不
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协议受让姜煜峰持有上市公司5.9964%股份外,在本报
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未与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
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不
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它任何类似
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它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
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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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显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
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通
达动力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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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16年12月,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并无经营具体业务,暂无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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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
供有关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二、其他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关于不存在其他安排的承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除《股份转让协议》、《表
决权委托协议》外,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信息
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以及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指定的第三方主体,未与上述权益变动事项涉及的交易各方
存在任何其他协议、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姜煜峰、姜客宇承诺:除《股份转让协议》、《表
决权委托协议》外,上述权益变动事项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本人、
本人的关联方及本人指定的第三方主体,未与上述权益变动事项涉及的交易各方
存在任何其他协议、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二)关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开承诺及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姜煜峰已公开作出的承诺如下:
 承诺名称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是否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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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承诺
                                                              2010年06
避免同业竞    承诺其以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目前或将来不从事
                                                              月01日至      否
  争承诺      任何与本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活动。      长期
              在本人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
                                                              2010年05
股份锁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月25日至      否
   承诺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 6 个月内,不     长期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期限届
              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姜煜峰承诺:“本人在本次表决权委托生效后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仍
然遵守上述已对外作出的承诺。同时,本人对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承诺事项,不
存在对外其他承诺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但
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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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企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人名称: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魏    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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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
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
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余磊
     财务顾问主办人:
                               郭晨               赵龙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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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监高身份信息
     1、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的主要管理人员(或者主
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决定及相关协议
     1、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会议决议;
     2、《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
     (三)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合法合规性说明
     1、中登公司出具《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四)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承诺
     1、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魏少军、魏强分别出具的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2、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魏少军、魏强分别出具的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3、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魏少军、魏强分别出具的
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4、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
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五)天风证券股份公司关于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的核查意见
      二、查阅方式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公司
     公司名称: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四安镇兴石路58号
     联系人:刘利
     联系电话:0513-86213861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名称: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东方路 66 号
     联系人: 陈卓
     联系电话:0312-6396788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人名称: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魏 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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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南通市
                    限公司
股票简称            通达动力                    股票代码         002576
信息披露义务人      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      信息披露义务人   天津市
名称                询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否为上市公司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
是否对境内、境外    1家                         是否拥有境内、
其他上市公司持                                  外两个以上上市
股 5%以上                                       公司的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权益变动方式(可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多选)              继承□ 赠与□
                    其他√(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0%
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本次发生拥有权      变动种类: 协议转让 _变动数量:9,900,000 股,变动比例:5.9964%
益的股份变动的
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种类:表决权委托_变动数量:39,600,000 股,变动比例:23. 9854%
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否√
是否存在持续关
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否√
是否存在同业竞
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
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
前 6 个月是否在
二级市场买卖该
上市公司股票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是否存在《收购办    是□否√
法》第六条规定的
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购    是√否□
办法》第五十条要
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      是√否□
资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      是√否□
划
是否聘请财务顾      是√否□
问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否√
否需取得批准及
批准进展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
是否声明放弃行
使相关股份的表
决权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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