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后持股比例低于 5%的
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9 日收
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施玉庆女士、徐桂花女士(二人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
股比例超过 5%)的股份减持相关资料,施玉庆女士、徐桂花女士因个人资金需
求,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至 2017 年 2 月 9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二级市场
交易系统减持公司的股份 1,065,0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88%。本次减持后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 5,988,8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91%,不再是公司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减 持 股 数 减持均价(元/股) 占公司总股本
(股) 的比例(%)
施玉庆 集中交易 2017 年 2 月 3 407,500 48.82 0.34%
日至 2017 年
2月9日
徐桂花 集中交易 2016 年 3 月 657,548 60.75 0.548%
24 日至 2016
年7月4日
合计 ---------- ---------- 1,065,048 ---------- 0.888%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股数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股
数
占总股本比 股数(股) 占 总 股 本 股数(股)
例(%) 比例(%)
施玉庆 合计持有股份 5.878% 7,053,880 4.991% 5,988,832
徐桂花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5.878% 7,053,880 4.991% 5,988,832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二、履行承诺情况
施玉庆女士、徐桂花女士曾于 2015 年 7 月 9 日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
第 47 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施玉庆女士、徐桂花女士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
会公告【2016】1 号)、《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施玉庆女士、徐桂花女士未在相关文件中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3、施玉庆女士、徐桂花女士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
变动后,施玉庆女士、徐桂花女士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4、上述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同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