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央金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7日上午10:00在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在此之前公司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的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通知方式及时间、地点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3月27日上午10:00在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永恩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股份 956615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16 %。
此外,出席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举手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二)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1、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二00七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95661506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 1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2、大会审议了《公司监事会二00七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95661506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 1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3、大会审议了《公司二00七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95661506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参会数的 1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4、大会审议了《公司二00七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95661506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 1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5、大会审议了《公司二00七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95661506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 1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6、大会审议了《关于续聘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事师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二00八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95661506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 1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7、大会审议了《关于向银行申请二00八年度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95661506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 1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8、大会审议了《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95661506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 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四、法律意见
经本律师审查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律师及本律师事务所同意可依法公告。
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央金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