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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邦高科: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2-09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上市公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购买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上市公司
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全体交易对方确认,各交易对方及其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全体交易对
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
公司等参与方确认,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
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大民事诉讼或仲裁,因此,上述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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